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5058号
原告:张芸,女,汉族,1990年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范斯哲美容美发店,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路东蔚蓝海岸****首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NRLX13。经营者:唐勇。
原告张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范斯哲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