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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314号之一

浙江远东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浙江远东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山;尤建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远东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组织机构代码MA28588M8。 法定代表人潘建秋。 被执行人吴建山,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尤建新,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远东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山、尤建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远东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建山、尤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吴建山、尤建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建山、尤建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建山、尤建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2018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建山名下车牌号码为浙C7××××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尤建新名下车牌号码为浙CK××××、浙CE××××小型汽车两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山、尤建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吴建山、尤建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建山、尤建新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吴建山、尤建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永嘉旭峰泵阀制造有限公司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吴建山、尤建新名下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3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小成

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

人民陪审员  金 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建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