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24执恢698号 邵大兴、马双艳、刘素福: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莲支行与被执行人邵大兴、马双艳、刘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48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莲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浙0324执恢69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大兴、马双艳、刘素福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浙0324执3393号案件【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浙0324执恢698号】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