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82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廖春芬,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七星街镇同心村。 被执行人廖安帮,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七星街镇黑水塘村。 申请执行人廖春芬与被执行人廖安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湘138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春芬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廖安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4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先后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安帮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2019年4月1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廖安帮在交通银行的账户,并于2019年6月1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廖安帮在交通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分别向房产、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安帮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廖安帮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19年4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廖安帮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1000元,已执行到位5300元,尚有357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李洪毅
审判员 严楚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