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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02执1244号

陈良海、臧克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良海;臧克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02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海,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臧克俊,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陈良海与被执行人臧克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7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臧克俊偿还原告陈良海借款3429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良海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19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3.2019年2月27日、6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其他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2019年3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2019年3月1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信息。6.2019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7.2019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8.2019年6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429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清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袁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