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3民初2808号
原告:王某,女,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烜,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1,女,193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赵某3,女,199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赵某2,男,200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法定代理人:赵某3,系赵某2姐姐。 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新,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系赵某3、赵某2舅舅。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1、赵某3、赵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烜、被告赵某3及其与赵某1、赵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赵来田所借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各被告亲属赵来田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元,赵来田于2019年3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后赵来田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各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现请求各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赵某1、赵某3、赵某2辩称,离婚协议上赵来田欠原告债务属实,但赵来田出车祸后发现并不止这一笔债务,另外对于赵来田遗产范围也没有界定。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欠条、寿光市公安局出具的家庭成员信息查询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继承人赵来田于××××年××月××日结婚的,后于2019年3月29日双方在寿光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处理中约定“女方从公历2016年3月初六至2019年2月23日,男方花了女方现金8万多元,男方自愿偿还女方的现金,………”。次日,赵来田又为原告出具金额为80000元的欠条一份。 后赵来田于2019年4月14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赵某1系死者赵来田之母,被告赵某3系赵来田之女,被告赵某2系赵来田之子,赵来田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可以证实被继承人赵来田在原告处负有债务80000元,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现被继承人赵来田因发生交通事故已去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被告赵某1、赵某3、赵某2作为赵来田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的被继承人尚有其他债务及遗产尚未界定等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诉讼进行。原告要求三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的请求,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1、赵某3、赵某2分别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赵来田所负原告王某处的债务80000元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