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3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魏晋坤,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
被执行人:师海龙,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申请执行人魏晋坤与被执行人师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甘042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师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晋坤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423执10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平吉
审 判 员 曾敏玲
人民陪审员 闫沛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