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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26执303号

厉鹏、侯遵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厉鹏;侯遵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26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厉鹏,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侯遵龙,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厉鹏与被执行人侯遵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侯遵龙名下的证券、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侯遵龙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19年4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侯遵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兰坛

审判员  赵臣臣

审判员  满孝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种法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