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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5997号

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怀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怀久;徐自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599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法定代表人李玲。被执行人怀久,女,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徐自得,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关于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怀久、徐自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081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3月1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怀久、徐自得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对怀久、徐自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

四、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怀久、徐自得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怀久、徐自得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怀久、徐自得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豫之港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怀久、徐自得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怀久、徐自得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世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