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011执1354号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曾一峰,男性,1987年6月25日出生,高中毕业,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执行曾一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罚金一案,于2018年11月29日移送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川101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股票、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01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缴纳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唐统金
审判员 雷建军
审判员 吴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庆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