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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执1354号

曾一峰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曾一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011执1354号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曾一峰,男性,1987年6月25日出生,高中毕业,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执行曾一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罚金一案,于2018年11月29日移送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川101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股票、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01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缴纳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唐统金

审判员  雷建军

审判员  吴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庆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