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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民初6163号

郭栋与朱跃祥、诸城市舜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栋;朱跃祥;诸城市舜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6163号

原告:郭栋,女,199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锡排,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跃祥,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舜民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大荣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人保大楼**,

负责人:李东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栋与被告朱跃祥、诸城市舜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传唤原告郭栋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郭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导致2019年6月19日庭审无法开成。

本院认为,原告郭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郭栋与被告朱跃祥、诸城市舜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臧辉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臧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