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126号
原告:胡建华,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刘晨成,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胡建华诉被告刘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经诉前调解不成,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晨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刘晨成归还原告胡建华的借款30000元整。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胡建华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于2018年8月31日前归还,支付宝转账。原告于当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向被告交付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上述款项,故而成诉。 上述事实有借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刘晨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建华借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晨成负担。 原告胡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刘晨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衍萍
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
人民陪审员 金利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施水娇 代
书 记员 王 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