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402民初2297号
原告:玉溪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086367136W。
法定代表人:孔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希艳,女,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有富,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溪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有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以被告赵有富已交清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溪景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