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02行审1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4008682392G,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开宏,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啟生,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div>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啟生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南川区XX镇XX村X组占用林地763平方米采石。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南林罚权告字[2018]第04046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南林罚听权告字[2018]第04046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相关的陈述和申辩材料。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南林罚决字[2018]第0404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恢复原状;
二、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1元罚款,计8393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催款通知书》、《责令恢复原状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南林罚决字[2018]第0404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一、恢复林地原状763平方米;
二、罚款8393元。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立案登记表,南林罚权告字[2018]第04046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南林罚听权告字[2018]第04046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南林罚决字[2018]第0404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被执行人身份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调查鉴定意见书,村委会证明,南林罚催字[2018]第165号《林业行政处罚催款通知书》、南林罚恢催字[2018]第166号《责令恢复原状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南林罚催字[2019]第120号《林业行政处罚催款通知书》、南林罚恢催字[2019]第119号《责令恢复原状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林地采石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南林罚决字[2018]第0404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一、恢复林地原状763平方米;
二、罚款83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凌
审判员 刘 芸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