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恢4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丰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二旗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欢,北京汇丰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刘少利,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北京汇丰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少利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少利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滨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