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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2101号

刘某与吴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吴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101号

原告:刘某,住赤峰市。

被告:吴某,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李某,住辽宁省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