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7560号
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来福园15座35-39号。
法定代表人:赖彩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芳,女,是原告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玲,女,是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何鉴宁,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鉴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敏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慧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