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103财保60号

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刘卫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03财保60号

申请人: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之一第****。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勇。

被

申请人:刘卫群,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于2019年3月29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卫群1876971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申请人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担保。2019年5月13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卫群价值1876971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凯容胜达投资管理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增辉

审 判 员  林恩贵

审 判 员  袁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汪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