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02民初3788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董事长。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敬瑞,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琦,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张琦在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后,因住址变更,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民
人民陪审员 孙 敏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