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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02民初3788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02民初3788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董事长。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敬瑞,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琦,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张琦在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后,因住址变更,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民

人民陪审员 孙 敏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