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杨国青,男,汉族,1982年8月5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山东汇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西岭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青与被执行人山东汇润润滑油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312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洋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陈 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德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