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246号
原告:李某,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红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王某,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红烨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