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执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黎应发,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城县。
被执行人:吴二癞,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南城县。 黎应发申请执行吴二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02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在工商、证券、车辆、保险、自然资源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互联网银行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已冻结)。经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抚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城县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帐户信息。2019年6月6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0元及2019年5月6日以后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还清款止),截至2019年6月19日分文未履行。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认可,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1021执6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献忠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杨厚华
书 记 员 全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