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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81刑初176号

安国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安国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88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国龙(曾用名李晓凡),男,1983年9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大学文化,湖北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住址地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国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国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安国龙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钟祥市承天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承天华府小区门前路段超车时,因安国龙驾驶车辆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间距,与同向左侧刘某驾驶的鄂A×××**号小型轿车相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安国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经鉴定,安国龙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64.92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安国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饮酒驾车的经过。2018年6月22日安国龙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安国龙获得了刘某谅解。在审理中,安国龙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国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调解书、谅解书、修车发票、发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缴款收据、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尹某、李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照片,执法记录视频光碟及制作说明,被告人安国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国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国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国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国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安国龙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国龙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并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可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安国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国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万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伍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