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527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7MB1901505J,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法定代表人向波,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向恒龙,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袁学淦,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秭归县。2019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秭土资执罚〔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袁学淦非法所得31800元,并处罚款12720元,共计44520元。本院收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袁学淦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于2018年2月26日开始,擅自在秭归县,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农村道路和占用承包的山林进行非法开采石灰岩矿。2018年6月8日,秭归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袁学淦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8年7月26日,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于同年7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告知其在一定的时间内享有书面陈述、申辩权利,被执行人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2018年8月6日,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秭土资执罚〔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袁学淦给予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和没收非法所得31800元人民币,并处非法所得40%的罚款(31800×0.4=12720元),共计人民币4452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8月10日,秭归县国土资源局给被执行人送达了秭土资执罚〔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2019年2月1日,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2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袁学淦在法定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催告期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查明,因机构改革,2019年4月11日,在原秭归县国土资源局的基础上成立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该在2019年5月10日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并未在该期限内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亦未提供延期申请执行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据。
本院认为,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秭土资执罚〔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结果并无不当,但是其在向被执行人袁学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能在被执行人袁学淦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现逾期申请强制执行未说明正当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原秭归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秭土资执罚〔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宁 岗
审判员 向丰军
审判员 鲁华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贺金梅
书记员胡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