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502执367号

申请人谢冰与被执行人户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冰;户军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02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谢冰,女,汉族。

被执行人:户军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谢冰与被执行人户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8)湘0502民初10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户军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冰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借款本金170000及利息15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户军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户军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已送达。我院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户军明在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户军明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于2019年3月25日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户军明在邵阳市区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3月25日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户军明在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登记。于2019年4月11日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户军明在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建设路支行无金融理财产品记录,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无保险登记。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冰,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户军明的银行账户,于2019年4月4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5月19日发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通过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户军明名下路虎发现车一辆的车辆档案,因无法控制车辆,故未予处置。2019年5月23日,本院通过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户军明,其未到本院说明情况。2019年5月27日,本院派员至户军明户籍所在地的双清区百寿亭社区调查,未发现户军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户军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9年6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326073元未能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谢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户军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波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姚新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