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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4112号

仇栋与宁朝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仇栋;宁朝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4112号

原告:仇栋,男,199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

被告:宁朝敏,男,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栋诉被告宁朝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诉讼费15062元,原告已预交7531元,还需预交7531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次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一路支行,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账号:77×××88,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