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02执保57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
负责人:郑精兵,行长。
被
申请人:黄细秋,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诉被申请人黄细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细秋银行存款4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细秋银行存款40000元。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朝辉
审 判 员 许君龙
人民陪审员 蒋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