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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89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李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李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305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47884008。

法定代表人:周育。

被执行人:李江,男,汉族,1991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晋安县。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5民初80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00225.4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江持有的深圳睿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江名下车牌号码为粤S×××**汽车,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

三、查封被执行人李江名下车牌号码为贵E×××**汽车,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

四、查封被执行人李江名下车牌号码为粤S×××**汽车,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前述股权提出处置申请,对其他事项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庆臣

审判员  陈盛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创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