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27民初186号
原告:刘兴文,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青海省工达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门源路**。
法定代表人:姚弘。 原告刘兴文与被告青海省工达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兴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兴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蔺 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远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