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21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伟。被执行人陈梅林。被执行人许正江。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陈梅林、许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湘032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伟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该案立案后,于2019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许正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因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陈梅林,本院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陈梅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周伟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于2019年6月14日依法对许正江、陈梅林名下银行存款帐户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许正江名下的湘B-×××**号奥迪牌车辆和湘B-×××**号福田牌车辆予以查封,但由于该车辆均未被实际控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9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目前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4000元,尚有214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湘平
审 判 员 谭琪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文彬代理
书记员 王海霞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