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677号罪犯任东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6)粤03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东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粤刑终45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9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任东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任东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四天。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东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1次,剩余考核分3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任东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改造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东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国良
审判员 李美香
审判员 何 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佳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