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8民初2629号
原告:孙永刚,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娄树彬,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原告孙永刚与被告娄树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孙永刚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宗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承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