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28民初2629号

孙永刚与娄树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永刚;娄树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8民初2629号

原告:孙永刚,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娄树彬,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原告孙永刚与被告娄树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孙永刚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宗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承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