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6063号
原告:中山市古镇韵兴电器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曹兴中路83号首层之一。
主要
负责人:吴兴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凯燕,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扬,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国亮,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志,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古镇韵兴电器门市部与被告杨国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古镇韵兴电器门市部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古镇韵兴电器门市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韵兴电器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洁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