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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6063号

中山市古镇韵兴电器门市部与杨国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韵兴电器门市部;杨国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6063号

原告:中山市古镇韵兴电器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曹兴中路83号首层之一。

主要

负责人:吴兴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凯燕,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扬,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国亮,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志,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古镇韵兴电器门市部与被告杨国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古镇韵兴电器门市部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古镇韵兴电器门市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韵兴电器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洁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