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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3民初2197号

林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3民初2197号

原告:林某,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张某,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王立国 

二O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聂贵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