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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民初9711号

杨秀杰与原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杨秀杰;原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9711号

原告:杨秀杰,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寿明,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董炎,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群,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娜,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秀杰与被告原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杨秀杰诉称,原告系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号光华长安大厦×层×、×、×、×、×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权人,原告将涉案房屋对外出租。但被告纠集其亲属及其他闲杂人员等,多次骚扰房屋承租人,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涉案房屋,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非法进入涉案房屋,停止对承租人的骚扰行为;同时要求被告按照每日6732.2元标准赔偿自2019年4月1日至实际停止侵权之日的损失。被告原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号院,故本案应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原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原群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闻

书 记 员 刘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