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784号罪犯纪玉龙。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粤0507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玉龙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后又撤回抗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粤05刑终295号刑事裁定,准许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9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纪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纪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玉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14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纪玉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改造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纪玉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秀平
审判员 李美香
审判员 钟杏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