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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81民初1722号之二

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81民初1722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赵方亮,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

申请人: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申请人赵方亮与被申请人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方亮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湘0181民初17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18)湘0181执保24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0×××98的账户上的存款2348916.18元。申请人赵方亮与被申请人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8)湘0181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现被申请人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该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赵方亮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湘0181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被申请人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亦已履行了该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人赵方亮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0×××98的账户上存款2348916.18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银辉

审判员  罗尹曈

审判员  刘施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