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4512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麦地东路8号绿湖新邨A栋裙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57279248X。
法定代表人:吴昌军。
委托代理人:吴承校,系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远文,男,汉族,1980年10月1人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何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何远文于2018年4月18日注销户籍信息。现因被告何远文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53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