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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民初2233号

闫美荣与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美荣;张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1民初2233号

原告:闫美荣,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张雷,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闫美荣与被告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小霞

审 判 员  苏 蕊

人民陪审员  汪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艳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