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1民初2233号
原告:闫美荣,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张雷,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闫美荣与被告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小霞
审 判 员 苏 蕊
人民陪审员 汪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艳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