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91民初662号
原告:唐山市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宇。
被告:朱福,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住所地:唐山市滦县/div> 唐山市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朱福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系劳动争议纠纷,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于2019年3月5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3月16日,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2019)冀0223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中原告唐山市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所在地为唐山市高新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依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告朱福在2019年3月5日即开庭当天向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应将该案移送至唐山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告朱福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已经超出答辩期,但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3月5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朱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显光已到庭应诉并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了答辩,且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同时被告朱福亦申请了证人出庭为其做证,原告对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在被告朱福本人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既出庭应诉又发表答辩意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应视为已经立案受理案件的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该案应由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我院无管辖权,现本案已报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苏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