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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704执171号

何静、刘丑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静;刘丑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70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何静,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被执行人刘丑雄,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何静与被执行人刘丑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丑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丑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丑雄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含祥可持本裁定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704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徐 磊

审判员 : 章 冲

审判员 :李华杰二○

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皮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