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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2196号

杨国忠、赵国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国忠;赵国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忠,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赵国立,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国忠与被执行人赵国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赵国立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春

审判员  赵 波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