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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5财保561号

申请人印惠芬与被申请人吴亚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印惠芬;吴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5财保561号

申请人:印惠芬,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

申请人:吴亚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印惠芬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吴亚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100000元,申请人印惠芬以其名下坐落于桃源县郑家驿乡的房屋一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吴亚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的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印惠芬名下坐落于桃源县郑家驿乡的房屋一栋,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印惠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伍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