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5财保561号
申请人:印惠芬,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
申请人:吴亚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印惠芬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吴亚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100000元,申请人印惠芬以其名下坐落于桃源县郑家驿乡的房屋一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吴亚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的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印惠芬名下坐落于桃源县郑家驿乡的房屋一栋,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印惠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伍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