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524号
申请人:刘海新,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张西峰,男,汉族,1992年3月9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在执行刘海新诉张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向被执行人张西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9年2月1日向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3、2019年3月4日再次向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提起查询均无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4、2019年5月20日再次向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提起查询均无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的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经上述执行活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和人员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马天然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万方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