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6255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全层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Q4860。
负责人:马勇。
委托代理人:王心东、戴利南,均为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尤鼎,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与刘尤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1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截止至2016年12月9日的欠款本金2934.18元、滞纳金931.38元、利息1496.14元(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等,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王华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雪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