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006民初2067号
原告:刘国华,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胡容娥,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国华诉被告胡容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原告未按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因此,原告没有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