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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2290号

李胜强与李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胜强;李单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2民初2290号

原告:李胜强,男,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李单志,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李胜强与被告李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2019年6月18日,原告李胜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胜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胜强负担。

审 判 长  郭志勇

人民陪审员  唐时珍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普茜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