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2民初2290号
原告:李胜强,男,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李单志,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李胜强与被告李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2019年6月18日,原告李胜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胜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胜强负担。
审 判 长 郭志勇
人民陪审员 唐时珍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普茜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