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24民初1360号
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安邦华城芙蓉馨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6940285334。
法定代表人:田亚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知,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群,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熊建辉,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友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子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