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4301刑初41号 公诉机关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垚林,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住北屯市。2013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杰江,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垚林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垚林及其辩护人李杰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害人曹某因酒驾被查,找被告人霍垚林帮忙,被告人霍垚林以帮助其免于处罚为由,骗取曹某人民币44000元。被其个人挥霍。 2.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霍垚林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不用学习、直接考试、包考包过为由,先后骗取海某人民币12000元,杜某人民币10000元,马某人民币11500元,陈某1人民币12000元,陈某2人民币12500元,共计人民币58000元,被其个人用于日常花销及挥霍。 3.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霍垚林以不用考试即可办理导游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海某2人民币8000元,冯某人民币6000元,共计人民币14000元。被其个人用于日常花销及挥霍。 另查明,2018年12月17日被害人曹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霍垚林亲属已退还各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垚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霍垚林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尊重被告人的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认可。对第2、3起的事实认可,但认为被告人收取费用时均向被害人出具了收条,并承诺办不出来全额退还费用,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另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案发后被告人将费用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垚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报案材料5份、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阿勒泰市兵团分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收条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借条、退办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刑事谅解书7份、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杨某、刘某、郭某、万某、贺某、赵某、莫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陈某2、钱某、马某、冯某、杜某、海某、陈某1、海某2的陈述;被告人霍垚林的供述和辩解;阿勒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2018202)《检验鉴定意见书》;光盘3张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垚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别人逃避法律制裁,虚构无需考试即可办理驾驶证、导游证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霍垚林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属民事欺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霍垚林对外宣称的“人不去驾校,只许去考试,包考包过”考取驾证方式,与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驾驶证取得均必须经过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合格要求明显不符,被告人对外承诺“可以办理导游证”与文化和旅游部有关导游证申领方式明显不符,且被告人霍垚林也自认自己无法办理出来驾驶证和导游证。被告人霍垚林自己的驾驶证也是通过正规考试后取得,其明知自己无法实现办理驾驶证和导游证的目的,仍对外宣传上述事实,收取被害人的费用,且收费后并没有采取驾照报名等方式,至案发前也没有积极退还被害人费用的意愿。故可以认定被告人霍垚林收取费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上所述,被告人霍垚林采取虚构事实方式骗取他人费用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霍垚林的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霍垚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霍垚林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赔各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霍垚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对随案移送的两部手机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杨 本 凤
审 判 员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阿米娜 · 阿布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阿力哈甫·再努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