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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刑初1452号

谭代家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谭代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4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代家,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王祖滢,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9〕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代家犯抢夺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代家及其辩护人王祖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谭代家在东莞市石碣镇、道滘镇、万江区、望牛墩镇等地实施抢夺7宗,共计115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12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谭代家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去到东莞市石碣镇西南村西南路208号对面路边,抢夺了被害人潘某一部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1260元)。得手后,被告人谭代家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尚未缴获。2、2018年12月12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谭代家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去到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村国城商城门前路段,抢夺了被害人钟某一部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2000元)。得手后,被告人谭代家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尚未缴获。3、2018年12月15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谭代家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去到东莞市道滘镇厚德村天城酒店门口路段,抢夺了被害人黄某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2880元)。得手后,被告人谭代家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尚未缴获。4、2018年12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谭代家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去到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65号对出路段,抢夺了被害人杨某一部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1840元)。得手后,被告人谭代家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尚未缴获。5、2018年12月25日23时2分许,被告人谭代家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去到东莞市万江区新和社区新和盛丰路2号新玛包装厂门口路段,抢夺了被害人何某1一部荣耀牌手机(经鉴定,价值1120元)。得手后,被告人谭代家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尚未缴获。6、2018年12月25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谭代家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去到东莞市万江区泰新路牌楼基社区兴隆大街六巷2号对出路段,抢夺了被害人谭某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价值660元)。得手后,被告人谭代家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尚未缴获。7、2019年1月6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谭代家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去到东莞市望牛墩镇南昌路开心便利店对出路段,抢夺了被害人张某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1800元)。得手后,被告人谭代家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尚未缴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谭代家以抢夺罪定罪处罚。在法庭上,被告人谭代家当庭自愿认罪,但辩解其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4宗、第7宗犯罪,其他5宗均未参与,且被告人谭代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人谭代家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代家参与了第4宗、第7宗抢夺案定罪无异议;2、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宗、第2宗、第3宗、第5宗、第6宗抢夺罪有异议,认为被告人谭代家虽然曾供述承认其在东莞市石碣镇、道滘镇、万江区、望牛墩镇等地,实施多次抢夺手机的行为,但均为被告人谭代家在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予以排除;5、本案依法适用零口供原则是足以排除被告人谭代家不承认的5宗抢夺事实的,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必须是犯罪事实确凿、充分才能对被告人谭代家予以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1、2018年12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谭代家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去到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东路65号对出路段,抢夺了被害人杨某一部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1600元)。得手后,被告人谭代家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手机尚未缴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代家在开庭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面具1个、黑色外套2件、手机2部、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蓝色头盔1个、运动鞋1双,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书、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材料、购置手机质量保证单、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谭代家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9年1月6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谭代家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去到东莞市望牛墩镇南昌路开心便利店对出路段,抢夺了被害人张某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1800元)。得手后,被告人谭代家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手机尚未缴获。另查明,被告人谭代家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无号牌的摩托车是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代家在开庭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面具1个、黑色外套2件、手机2部、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蓝色头盔1个、运动鞋1双,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书、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材料、购置手机业务受理单、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谭代家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代家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代家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谭代家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1宗、第2宗、第3宗、第5宗、第6宗抢夺犯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谭代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代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谭代家适用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谭代家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谭代家实施第1宗、第2宗、第3宗、第5宗、第6宗作案的证据有各被害人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其中部分受害人描述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与被告人谭代家不相符,每一张视频监控截图均无法直接辨认出作案人为被告人谭代家,综上,现有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指向被告人谭代家,故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谭代家参与了第1宗、第2宗、第3宗、第5宗、第6宗的抢夺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谭代家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视被告人谭代家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代家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谭代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赔人民币1600元给被害人杨娟、退赔人民币1800元给被害人张微微。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详细见物品清单),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杨娟、张微微,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四、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分局的作案工具一辆红色无牌男装摩托车、头盔1个(详见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审 判 长  袁润良

人民陪审员  李少琼

人民陪审员  吴沛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冼欣倩(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